又又叒出台司法责任制文件了,这次的能落到实处吗?
昨天,各大法律公号都在转载最高法院出台的最新《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》。《实施意见》对长期以来一线反映的(本号也呼吁过的哈),庭院长办案落实不够、过问干预法官办案、法院庭室机构设置、办案分案调整流程、庭院长管理监督清单、案件评查责任追究及员额法官进出、辅助人员培养考核等等问题,进行了细致化规定,不可谓针对性不强。不知道是故意,还是关心人太少,各大转载文章的后面,留言者寥寥,窃以为,是人们对文件是否能发挥实效心存疑虑吧?
仅专门名号为“司法责任制”的正式司法文件,近些年已经接踵而至了。改革初期的,2015年的《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》;改革基本完成时的,2017年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(试行)》,其中的文件精神、内容规定与最新版的《实施意见》,基本大同小异,这些文件内容的落实情况如何那?举一个例子吧。
法官违法审判责任需要追究的,在2015年的《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》第34到37条规定,流程是这样的:
1、一般由院长、审判监督部门或者审判管理部门提出并研究后作出初步认定;
2、通知监察部门启动责任追究程序进行调查,认为应当追究的报请院长决定,并报送省(区、市)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;
3、听取法官申辩以后,法官惩戒委员会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无责、免责或者给予惩戒处分的建议。
4、之后按照情节轻重和处分权限依法依规处理。
但是,我们近些年看到的法官被追究枉法裁判或违纪处理的,尤其是公开直播了一二审庭审的吉林辽源王成忠案,所审的民事案件再审结果还没有作出,法官就被检察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。全案一二审庭审走下来,也没用说过有法官惩戒委员会做出过什么错案审议和认定的事。
2016年10月12日最高法、最高检就发文《关于建立法官、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(试行)》,规定了在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一级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,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负责对法官、检察官涉嫌违反审判、检察职责行为进行调查核实,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,提请惩戒委员会审议,并根据法官惩戒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处理决定。
实践中,有谁听说过,违纪违法的法官被提交或是被追究责任前,经过惩戒委员会处理了吗?一二审错案被提交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案件定性的?
最新版的《实施意见》中,又提到“各级人民法院对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行为要认真调查,法官惩戒委员会根据调查情况审查认定法官是否违反审判职责、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,并提出审查意见,相关法院根据法官惩戒委员会的意见作出惩戒决定。”。这次,真能落到实处吗?
最新版的《实施意见》,不能不说规定的内容有新的内容,但绝大多数不过是以前文件内容的再次强调,如庭院长必须办案(还是疑难案件)、随机分案、员额退出机制、法官独立办案等等。再一次拿出来强调,是不是因为以前落实的不好?如果以前有文件落实得不好,现在再发新文件,就应该考虑如何才能落实好吧?否则,发了新文件又有何用?
司法改革确立的法官独立办案、责任终身、司法公开、待遇提高等等,代表着司法进步,没有人会反对,为此,出台一系列的文件指导也是必需的。文件的出台只是规划和目标,并不代表着就是实际,重点是要落实文件要求,细化配套落实政策。
有网友留言:“有用吗?我院的正副院长与专职委员都带了助理,其余的员额就自己单打独斗。领导要直播 ,就去开庭露个脸,否则就让助理直接代庖。那些助理都是原来的审判员助审员,办案已经驾轻就熟了。所以,想想看,领导办案会不达标吗?”
《实施意见》对此规定了“全面推进院长、庭长办案常态化。”“科学统筹院领导办案类型,完善配套分案办法,健全院领导主要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机制。加强对院长、庭长办案的网上公示和考核监督,充分发挥院长、庭长办案示范引领作用。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无正当理由不办案或者办案达不到要求的,应当退出员额。”
领导就是不网上公示,或者公示只是案号、案件结果,谁来负责考核公示是否合格、监督办案是否达标,谁来启动强制退出机制?这些没有细化的落实措施,靠领导自觉遵守,自觉办理疑难案件,进而自觉退出员额?
没有落实力度的文件不过是纸上“文件”而已,更为不好的是,没有落实力度的文件发的多了,也就没有人当文件看待了。
有网友留言,第一次入额时,有些长期不办案的庭院长担心业务不精被追究责任而没有报名,结果看着别的领导入了额可以分到优势助理,自己挂名办几个案子就领到高级法官入额工资,第二三批入额纷纷报名。是呀,司法改革运行至今已有三年多了,可曾听说过有法官因被追究错案或考核不达标被责令退出员额的?
司法改革确立的方向无疑是正确的,没有会反对旨在实现裁判独立、公正公开的改革之路。及时出台改革指导文件也是必要的,但更重要的是,文件内容必须落实到位。这就是本文所要讲的一点实话,不知道讲明白了没有?
往期文章:院庭长办案网上公示和考核监督 最高法出台最新《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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